小产权房转正梦碎?
山东省国土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其中强调“防止小产权房通过不动产登记合法化”。
并且, 国土部明确表示
集体租赁住房和“小产权房”
两者有本质区别
近日,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文《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提及“防止小产权房通过不动产登记合法化”。给仍旧对“小产权房”转正抱有希望的人一记重击。
严防小产权房“洗白”
9月20日,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通知》,就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过程中的资料移交共享、交易登记业务衔接、历史遗留和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监测分析工作有关问题做出了解释说明和通知。
全文如下,滑动查看↓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7〕108号
其中第三条
关于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中
明确指出
针对目前各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出现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房屋交易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协商推动地方政府依法合规分类妥善处理,及时解决问题;防止小产权房通过不动产登记合法化。
国土部:与集体租赁房有本质区别
同时,国土资源部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启动会,就试点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会议明确,试点的总体要求是牢牢把握“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体系为方向,着力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推进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完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规则,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提高存量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用地保障,促进建立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
会议提出,要坚持目标导向推进试点工作——以项目管理为抓手,以完善规则为主线,以可复制、可推广为标准,以支撑城乡建设为导向,增加住宅用地供应,引导住宅用地市场趋于均衡;优化农村建设用地管理环节,完善用地规则,盘活低效用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社会各界关注的集体租赁住房和“小产权房”关系问题,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王广华明确表示,两者有本质区别。
集体租赁住房用地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土地利用规划,经依法批准建设,依法实施不动产登记。“小产权房”既涉及违法用地,又涉及违法建设和销售,产权不受法律保护。
一位分析人士告诉记者,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无疑将从实际上改变当下的租赁市场,营造更好的租赁环境,并使所有租房者受益。“那些因为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小产权房’试图借此‘转正’的愿望不切实际。”
“不排除有些利益方借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的政策信号,给‘小产权房’打擦边球。”该人士进一步分析指出,“政策层面针对市面上‘小产权房’从未松动,而且国土部等监管部门态度明确,清理整顿的动作从未停止,‘小产权房’不会有借机‘转正’的可能。”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租赁住房的试点还将产生三方面积极效应,“第一是有助于发挥此类集体建设用地的价值,租赁市场的发展成为盘活此类用地的一个很好渠道。第二是通过发展正规的租赁市场和产品,有力地打击了此类区域部分小产权房等租赁行为。第三是通过发展租赁市场,形成更为科学的社区建设,有助于此类区域后续较好规划”。
什么是小产权房
定义: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小产权房的出现与城市房价蹿升密不可分,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亦是从房价上涨迈入快速之年的2007年开始的。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小产权房”不得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 (房天下)
来源:央视新闻、房天下等